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4执终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张殿利、张淑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殿利,张淑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126号申请执行人张殿利。被执行人张淑维。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张殿利与被执行人张淑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5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淑维给付借款及诉讼费共计5776025.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未履行。现本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房产、车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淑维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12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国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