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2民初4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敏与周建军、赵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周建军,赵玉侠,赵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663号原告:王敏,女,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周建军,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赵玉侠,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周建军之妻。被告:赵俊华,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王敏诉被告周建军、赵玉侠、赵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王敏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巩羽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