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100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明亮、李正茂与郭朝生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亮,李正茂,郭朝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001民初433号原告:李明亮,男,汉族。原告:李正茂,男,汉族。被告:郭朝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明亮、李正茂与被告郭朝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亮、李正茂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亮、李正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亮、李正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亮、李正茂负担。审 判 长  顾新楠审 判 员  姚江梅人民陪审员  邓志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