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9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与张文平、罗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张文平,罗娜,廖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5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住所地湖口县双钟镇石钟山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7240978-1。负责人李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文平,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罗娜,女,汉族,1987年11月28日生,江西萍乡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廖洁,女,汉族,1987年5月1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文平、罗娜、廖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40000元及利息罚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40000元及利息罚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文平、罗娜、廖洁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因被执行人张文平、罗娜、廖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9执5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菊平审 判 员 王仁杰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红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