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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2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军,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2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祥,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原县共青团路公安局南。法定代表人:陈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亮,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庙信用社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海军因与被上诉人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海军因与被上诉人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自行和解,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海军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海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款512.5元,由上诉人李海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连喜代理审判员  杨 科代理审判员  马丽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