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张辉与葛天公、长春宏圣宫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葛天公,长春宏圣宫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葛天公,男,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宏圣宫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葛天公、长春宏圣宫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