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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张辉与葛天公、长春宏圣宫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葛天公,长春宏圣宫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葛天公,男,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宏圣宫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葛天公、长春宏圣宫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