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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丰秀梅与杨俊、曹绚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俊,曹绚丽,丰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2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俊。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绚丽。系杨俊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秀梅。上诉人杨俊、曹绚丽因与被上诉丰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字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虽申请减交或缓交,但不符合相关减免条件,故不予准许。后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上诉人杨俊、曹绚丽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戴葩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