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9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力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9010号原告:潘力,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新昌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405号国贸大厦1101室。负责人:朱勤勤。委托代理人:陈水樵,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力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力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