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02民初4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唐高伟与陈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高伟,陈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4111号原告唐高伟,男,生于1983年8月2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告陈泽,男,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高伟诉被告陈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高伟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谭托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