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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德勇与刘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勇,刘宝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4028号原告:赵德勇,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两家子村双岔河屯。被告:刘宝成,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号。原告赵德勇诉被告刘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德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19,000.00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1,9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20,9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份左右,原告为被告供应石材,在原告按照约定将石材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时,被告没有如期支付给原告全部货款,余款被告给原告打了一张19,000.00元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故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中显示是欠“泓源石材赵德勇”货款19,000.00元,泓源石材全称为二道区中誉顺风石材市场泓源石材经销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赵德勇为该经销处的经营者,故本案中适格原告应为二道区中誉顺风石材市场泓源石材经销处,故赵德勇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德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3.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尽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