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炳志敲诈勒索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炳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2213号被执行人:苏炳志,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苏炳志犯敲诈勒索罪的(2014)安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苏炳志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中,暂查不到被执行人苏炳志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苏炳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