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第10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起诉人尹芝才与张亚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予受理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第10841号起诉人尹芝才,男,汉族,1965年12月19日生。2016年11月15日,本院收到尹芝才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起诉人:1、判令被起诉人因涉嫌报假警,赔偿原告误工费、劳务费、交通费等损失300元;2、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次诉讼(含取证)误工费、劳务费、交通费等900元;3、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张亚男因商议租赁合同相关事宜,于2015年11月20日上午在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52号招商银行营业大厅发生争执,被起诉人张亚男报警。起诉人认为张亚男是合同的违约方,在没有诚意解决的情况下就即报警,且系假警,故认为被起诉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起诉人的利益。本院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项,一是侵权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过错。本案中,起诉人虽称被起诉人侵犯其利益,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侵权行为的发生和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缺乏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尹芝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谦审判员 徐 进审判员 王 玫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