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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行审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徐文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徐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82行审329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楼春棋。被执行人徐文斌。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城法罚字[2016]第710001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2月3日作出建城法罚字[2016]第71000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12月22日9时1分,徐文斌在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珠路52号碗比锅大小吃店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摆放的物品为桌子1张,占道停车泊位长1.2米、宽0.6米,面积0.72平方米。被执行人徐文斌无法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许可证明,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贯彻执行浙江省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三项及《建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徐文斌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2月3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义务。2016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城法强催(法)字[2016]第8200029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200元的义务。本院认为,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建城法罚字[2016]第7100013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2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张文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