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黄继超、孙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超,孙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黄继超,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烟草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孙小龙,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黄继超与孙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16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孙小龙偿还原告黄继超借款2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孙小龙承担。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至今仍未全面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孙小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21000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固执字第004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