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4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东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第三人范明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东,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范明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1905号原告:刘晓东,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30日。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2号1栋26层6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川。第三人:范明兴,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4日。原告刘晓东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第三人范明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晓东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东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430元,由原告刘晓东负担。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