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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94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朱春根、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根,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94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朱春根,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航三路28号愿景品格C区。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基隆开发区南环路松花岭。法定代表人程恒伟,男,1990年3月4日出生,住博白县。申请执行人朱春根与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3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春根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偿借款1839372.5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查,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是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程恒伟的独资企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人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现查明,李小凤是程恒伟的妻子,其名下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恒伟妻子李小凤名下的在账号为内的存款18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慰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