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8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郭亚光上诉北京凯信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亚光,北京凯信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88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亚光,男,1983年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凯信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宫大街58号-C43。法定代表人:信一爱,总经理。上诉人郭亚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凯信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8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郭亚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亚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郭亚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元梓审判员 宋 猛审判员 庞 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文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