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家口办事处与张家口佳华玻璃钢加工厂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家口办事处,张家口佳华玻璃钢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家口办事处。被执行人张家口佳华玻璃钢加工厂。本院在执行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家口办事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口佳华玻璃钢加工厂(2015)万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张家口佳华玻璃钢加工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万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瑞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