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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魏永华与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华,李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746号原告:魏永华,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亚云,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胜,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魏永华与被告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魏永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能依约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借款协议》中的管辖约定诉至本院,现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被告,无法确认其协议管辖约定的真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永华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春江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