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执3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仲启品与胡二超、钟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启品,胡二超,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3615号申请人仲启品,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胡二超,男,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钟龙,男,1988年8月21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仲启品诉被告胡二超、钟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或者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大勇执行员 任太山执行员 蒋复礼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