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7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蒲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蒲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7187号原告:李某。被告:蒲某。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2016年11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忠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