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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7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蒲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蒲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7187号原告:李某。被告:蒲某。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2016年11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忠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