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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特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无锡万达商业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万达商业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特273号申请人:无锡万达商业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35号。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东、曾薇,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云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国章。申请人无锡万达商业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万达商业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79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79号裁决书应予执行。审 判 长  李 骏审 判 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梦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