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吕京伍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京金,陆友美,吕京伍,吕京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24号,组织机构代码15024907-1。法定代表人:方道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延祥,该公司信贷员。被执行人:吕京金,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被执行人:陆友美,女,1964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吕京伍,男,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被执行人:吕京侠,女,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京金、陆友美、吕京伍、吕京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吕京金、陆友美、吕京伍、吕京侠的财产状况,本院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吕京金、陆友美、吕京伍、吕京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张宏彬审判员 穆伟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平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