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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刑更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左XX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1490号罪犯左周,男,生于1987年10月0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1)盐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03月、2015年01月裁定对其共计减刑二年二个月(刑满日期:2018年07月2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11月0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6年07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63分。缴纳罚金6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左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7年0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国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钟明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坤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