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7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龙与太仓市沙溪镇泉兴大理石经营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7099号原告:陈龙,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谷城县。被告:太仓市沙溪镇泉兴大理石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89-25号。经营者:郑秀英。原告陈龙与被告太仓市沙溪镇泉兴大理石经营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陈龙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陈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舒金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