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7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赵贵与陈春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陈春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183号原告赵贵,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城郊乡。被告陈春刚,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赵贵与被告陈春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2016年11月17日,原告赵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贵负担。审 判 长 叶 萍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