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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7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赵贵与陈春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陈春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183号原告赵贵,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城郊乡。被告陈春刚,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赵贵与被告陈春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2016年11月17日,原告赵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贵负担。审 判 长  叶 萍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