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执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鲁守根与邵晓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守根,邵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181执保418号申请执行人:鲁守根,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邵晓君,男,1976年9月4日出生,住北安市。本院在审理鲁守根与邵晓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邵晓军所有的朗逸牌轿车(车牌号黑NC╳╳╳╳)一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邵晓军所有的朗逸牌轿车(车牌号黑NC╳╳╳╳)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