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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执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鲁守根与邵晓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守根,邵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181执保418号申请执行人:鲁守根,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邵晓君,男,1976年9月4日出生,住北安市。本院在审理鲁守根与邵晓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邵晓军所有的朗逸牌轿车(车牌号黑NC╳╳╳╳)一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邵晓军所有的朗逸牌轿车(车牌号黑NC╳╳╳╳)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