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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王志勇诉赵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赵银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4192号原告王志勇,住德惠市。被告赵银河,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勇诉被告赵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勇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返还原告412.5元,原告自行负担412.5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原告自行负担56元。审判员  于永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