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金春与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春,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4918号原告:杨金春,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为民、李猛,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斌,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杨金春与被告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春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计954元,由原告杨金春福负担。审判员 肖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