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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金春与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春,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4918号原告:杨金春,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为民、李猛,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斌,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杨金春与被告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春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计954元,由原告杨金春福负担。审判员  肖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