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民初字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杨安民与王锦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民,王锦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字1413号原告:杨安民,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王锦春,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告原告杨安民诉被告王锦春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琰珂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