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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民初字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杨安民与王锦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民,王锦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字1413号原告:杨安民,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王锦春,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告原告杨安民诉被告王锦春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琰珂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