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执2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杨永松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杨永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2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被执行人杨永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0125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永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永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永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永松(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47的存款人民币378531.3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AUT())O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立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