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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高应文、高英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应文,高英义,赵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0881执1327号被执行人高应文,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高英义,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赵莉莉女,1992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罚金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881执13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昭义审 判 员  陈令奇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