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王长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王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代表人:邵永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长伟,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长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督字365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长伟给付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借款29000.00元及利息,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督字3651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初春光审 判 员 陈友民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建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