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7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晓娟与重庆奥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娟,重庆奥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7708号原告张晓娟,女,汉族,1986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特别授权),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奥誉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26号商业4幢,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10号1幢附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1059035XU。法定代表人肖毅,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娟诉被告重庆奥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张晓娟诉称,2015年,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后经核算发现被告多收取了10000元,向被告追索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收取的10000元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被告重庆奥誉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经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10号1幢附三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薇人民陪审员 邹崇跃人民陪审员 董泽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方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