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3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洪友与周廷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友,周廷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3执568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友,男,52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周廷昌,男,47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廷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廷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洪友执行款××元。现因被执行人周廷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应支付王洪友的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823民初2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申请执行人周廷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洪友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太刚审判员 郝政礓审判员 郑 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卫毅飞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