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民终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吴宝福与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宝福,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终9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宝福,男,48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利娟,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吴宝福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5民初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宝福于2016年11月16日以认同一审法院裁定为由,提出撤回其对被上诉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宝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宝福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霜梅审判员  周德艳审判员  朱 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斌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