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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星海湾支行与刘伟、吴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星海湾支行,刘伟,吴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第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星海湾支行。负责人姚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吴君伟。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星海湾支行与刘伟、吴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肖金成执行员  曲 峰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盛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