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星海湾支行与刘伟、吴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星海湾支行,刘伟,吴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第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星海湾支行。负责人姚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吴君伟。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星海湾支行与刘伟、吴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肖金成执行员 曲 峰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盛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