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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9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学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董学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9815号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张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学森,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学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宗少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