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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1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金融与魏建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融,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1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融,男,生于1973年10月,汉族,住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魏建,男,生于1954年12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李金融与魏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建外出务工,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登记信息,我院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魏建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经申请人李金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普贤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京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