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执字第01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徐尚志与重庆新纽沃德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王文魁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尚志,王文魁,重庆新纽沃德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1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尚志,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王文魁,男,汉族,1963年7月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新纽沃德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向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尚志与被执行人王文魁、重庆新纽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次拍卖被执行人重庆新纽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所有的恩斯特龙直升机一架,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此外,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 毅审 判 员 谭卫权代理审判员 付佳浠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