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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财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嘉源石材厂与重庆环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嘉源石材厂,重庆环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6)渝0108财保764号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嘉源石材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陈小凡,该厂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环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李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嘉源石材厂与被申请人重庆环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嘉源石材厂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环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2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嘉源石材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环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22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沁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