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2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海文、张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山信用社负责人:吕志华被执行人:郑海文被执行人:张海龙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海文、张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建白民初字第03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12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