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7执3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涌与上海海洋石油开发集团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海洋石油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涌,上海海洋石油开发集团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海洋石油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崔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3672号申请执行人王涌,男,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委托代理人胡晶晶,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海洋石油开发集团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崔宇清,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海洋石油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唐雪健,负责人。被执行人崔宇清,女,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王涌诉被告上海海洋石油开发集团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海洋石油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崔宇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海洋石油开发集团经营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登记在被执行人上海海洋石油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被告上海海洋石油开发集团经营有限公司51%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王涌名下);第三人上海海洋石油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崔宇清协助原告王涌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本案中需要变更登记的公司为上海海洋石油开发集团经营有限公司,该公司为(2016)沪0117执367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该公司需偿还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3,138万元本金及利息,目前尚未执行完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宇清持有该公司51%的股份,现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若变更股权会导致之后的执行或者在追究开办单位责任产生困难,故表示不同意变更。上述执行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本案中所需变更的企业在本院尚欠有巨额债务,在债务处理完毕前不宜进行股权变更,故本案执行标的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涌与被执行人上海海洋石油开发集团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海洋石油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崔宇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晓枫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