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4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托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224刑初95号公诉机关托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1963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现住新疆石河子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托里县人民检察院以托里县院公诉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托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1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号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S22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79KM+700M处时自翻肇事,造成驾驶员程某某,乘坐人刘××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刘东智于2016年8月1日抢救无效死亡。经托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托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托里县公安局制作立案决定书;2、常住人口信息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托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托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托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驾驶×××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与附带民事被告在庭审中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积极赔偿了受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量刑时可适用缓刑。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爱霞审 判 员 帕娜尔人民陪审员 王敦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