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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执字第0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四清与李家禄、宿州市亚力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四清,李家禄,宿州市亚力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云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宿中执字第00105-6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杨四清,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李家禄,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宿州市亚力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云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云升。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杨四清与李家禄、宿州市亚力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云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家禄、宿州市亚力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云升住所地及财产均在安徽省泗县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杨四清与李家禄、宿州市亚力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云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荣生审判员  刘小宝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宁昌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