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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5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何华英与汪宇羲、长沙一天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英,汪宇羲,长沙一天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1民初5393号原告:何华英。被告:汪宇羲。被告:长沙一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路十二号。法定代表人:江谷英,总经理。原告何华英(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汪宇羲、长沙一天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天快递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华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宇羲、一天快递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修理费7593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处理此纠纷的误工费1800元、交通费270元、资料搜集整理费80元,共计215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汪宇羲驾驶天天快递长沙高桥分部送货三轮车在长沙高桥火焰大市场3区13栋楼下自西向东行驶。行驶中后车门自动弹开,造成原告停在楼下路边的湘A×××××奥迪小车右后尾箱门,保险杠、叶子板、尾灯刮擦。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汪宇羲负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汪宇羲、一天快递公司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维修估损单、维修发票、车损照片等证据,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1日17时,被告汪宇羲驾驶三轮电动车在长沙市××火焰市场××向西行驶,原告所有的湘A×××××小型轿车沿道路由北向南停放。被告汪宇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后门自行打开,将湘A×××××小型轿车刮坏。2016年8月15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依法作出第06942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汪宇羲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湘A×××××小型轿车在湖南华洋华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花费维修费7593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作出的第06942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内容真实,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汪宇羲承担全部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所有的湘A×××××小型轿车花费维修费7593元,提供了维修费发票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一天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处理此次纠纷的误工费1800元、交通费270元、资料搜集整理费80元,共计215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宇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何华英车辆维修费7593元;二、驳回原告何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汪宇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涵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