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初5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鑫龙潭音乐会所有限公司侵害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武汉鑫龙潭音乐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5124号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北路甲2号裙房304-5。法定代表人马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亚南,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玉婷,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鑫龙潭音乐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东方红村。法定代表人苏显枝,总经理。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鑫龙潭音乐会所有限公司侵害音乐电视作品《雄鹰》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艳红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人民陪审员 曾红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童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