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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5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文春、赵拥军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冯某,赵某,刘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557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92XXXX,住所地东胜区吉劳庆北路神华佳苑B座。法定代表人兰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冯某,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横山县。被告赵某,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72元,减半收取37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苏荣代理审判员乔恒泽人民陪审员孙玉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刘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