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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住所地常宁市宜阳镇被执行人唐某某,地址常宁市宜阳镇。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2015)常民二初字第1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郭小毛审判员 李华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