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4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西田、宋东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西田,宋东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961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公司理事长。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委托代理人张铖,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西田,男,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宋东良,男,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西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临清农村���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延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海燕 微信公众号“”